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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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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5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 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 有的商 业信 息 和技 术 、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 项、投 资资产等。 第六 条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 股企业,是指由 本企业直接持 有股份 的企业。 第七 条 企业重组日 的确 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 议 )或法院裁 定书 生效 日 为重组日 。 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 议 )生效 且 完 成 股权变更 手 续 日 为重组日 。关联 企业之 间 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 议 )生效 后 12 个月 内 尚 未 完 成 股权变更 手 续 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 )生效 日 为重组日 。 3.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 议 )生效 且 当事各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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