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伏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是我们经贸博士论坛本学期

伏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是我们经贸博士论坛本学期_第1页
伏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是我们经贸博士论坛本学期_第2页
伏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是我们经贸博士论坛本学期_第3页
伏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是我们经贸博士论坛本学期的第一次讲座。现在是北京的 10 月,秋风送爽的季节,同时也给我们送来一位非常尊贵的客人,最高人民法院宋建立法官。宋法官毕业于武汉大学,先后又在英国和美国先后学习和交流访问,之后在剑桥大学、哈佛大学等很多著名的大学做访问学者,做演讲。今天我们非常有幸请他来给我们作一个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解决的基本方法,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比较研究。这个题目对我们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学生来讲非常重要,下面我们用热烈掌声欢迎宋法官给我们做精彩的讲演。 宋建立:首先非常感谢王军院长和伏军老师给了我这个机会,来经贸大学和大家一起座谈交流。据我了解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在教学上以及课程设置与国内的其他大学有所不同,如用英语授课的案例教学法等等创新,所以,我非常荣幸来到这里,共同和大家探讨一些问题。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解决的基本方法——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比较分析。 目前,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就一国或其国内不同法域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另一国或其国内不同法域法院审理的问题,存在两个基本原则。一个就是不方便法院原则,这个原则主要是在普通法系国家使用。另一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流行。实际上,此原则起源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混同的苏格兰,具体的适用规则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但是,一般而言,此原则是指一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另一个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更为适宜,则可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中止审理或拒绝管辖的决定。运用自由裁量权中止审理或拒绝管辖需要权衡这一特殊案件的所有相关因素,而不考虑另一国家是否已经开始了诉讼,但有时也作为考虑的因素。我今天主要讲不方便法院原则。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做介绍。一个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比较分析,主要是结合一些有代表性判例,像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这些国家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基本规则,以及这个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发展过程,然后总结一下各个国家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其次,我想介绍一下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布鲁塞尔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关系。在布鲁塞尔公约中是否存在不方便法院原则。布鲁塞尔公约是什么?准确的名称应当是《关于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及判决承认的公约》,这是一个欧盟公约,最初是由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原始缔约国缔结的,后来像英国一些普通法系国家爱尔兰等加...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