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 报告编号:***** [2014]第***号 四川****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 基本情况 委托人: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 委托类型:会计司法鉴定; 鉴定事项:对涉案人员***涉嫌挪用公司货款的金额进行鉴定; 委托日期:2014 年 6 月 19 日; 受理日期:2014 年 6 月 19 日; 鉴定材料: 1、《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侦查卷宗》(合计 18 本); 2、部分《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侦查卷宗》; 3、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鉴定聘请书:成公金(沙)鉴聘字[2014]***号; 4、346 家企业询证函; 5、***社保证明复印件; 6、经办员与***确认的截留款项明细表; 7、四川*****有限公司自查的***截留款项明细表; 8、关于***收款及缴款流程说明; 9、四川***药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开出的编号为:0003005的收据复印件; 第2页共9页 10、四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四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四川*****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鉴定日期:2014 年 6 月 19 日-----2014年 7 月 14 日; 二、 鉴定要求及鉴定原则: 据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成公金 (沙)鉴聘字(2014)****号《鉴定聘请书》载明,为了查明***涉嫌挪用资金案,对四川*****有限公司员工***涉嫌挪用货款的金额进行司法鉴定。 本次鉴定恪守依法、独立、科学、客观、公证的工作原则,本所及参加此次鉴定的全体人员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受被鉴定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与被鉴定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三、 鉴定申明 1、本鉴定结论是依据证据资料提供人所提供资料的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出具的,若因证据资料提供人提供虚假鉴定材料,导致鉴定结论失实及产生的后果应由鉴定结论资料提供人承担 全部责 任。 2、本鉴定结论根 据资料提供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为依据得 出,为本次委 托 鉴定目 的服 务。根 据独立、客观、公证、科学的原则确 认 本鉴定结论。 3、本鉴定结论仅 供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在 办 理 “***涉嫌挪用资金案”作为参考 依据之 目 的而 使 用,本鉴定报 告 书的使 用权 归 委 托 方所 第3页共9页 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超出本委托目的,第三人不得使用,鉴定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除外)。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