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包括经济实体)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局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局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由局经管科和财务室履行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在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对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局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原则上每三年应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年度审计计划由局纪委提出并报局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除本局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外,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请求国家审计机关实施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局属单位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局属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和投资决策等进行评审;第1页共3页(七)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八)办理局领导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接受审计单位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及决算等会计资料,内部管理制度,重大经济事项的决议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