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包括经济实体)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局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局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由局经管科和财务室履行。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在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对局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原则上每三年应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年度审计计划由局纪委提出并报局党委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除本局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外,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请求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局属单位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局属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和投资决策等进行评审;第1页共3页(七)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八)办理局领导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审计单位需提供的主要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及决算等会计资料,内部管理制度,重大经济事项的决议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单位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本人的自我评价等书面材料。(二)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活动的资料、文件、电子数据和现场勘察实物;(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局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纂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局长同意,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九)协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十)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等;(二)审计组长及其成员的名单;第2页共3页(三)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第十条审计组应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审计,局纪委加强对审计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第十一条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交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提交局纪委审核后报局长。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三)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审计组应将复核的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认为应当作出审计决定的,应草拟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报局批准后在十五日内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第十四条经批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