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意见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于意见》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三)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
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四)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六)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第1页共3页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八)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