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界定及优化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界定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界定的意义在于实现农业科技资源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进行交易,达到农业科技资源的高效流动和有效配置
通过对农业科技资源的产权界定不仅可以为农业科技资源的共享和流动营造良好环境,而且可以为完善农业科技资源的法律政策、制度措施等提供基础和保障
通过对农业科技资源的产权界定,可以明确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主体和客体,便于政府进行农业科技资源的有效管理,从而制定出明确目的性和较强针对性的农业科技资源法律法规,使农业科技方面的政策法规得以真正落实,维护农业科技资源管理上的公共利益
由于受历史等方面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视农业技术为公共产品,农业科技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农业科技资源配置主体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进行申请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够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够大,导致可以真正用来交易且产权明晰的农业技术并不够多,这在客观上降低了农业技术产权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所谓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的界定是指:对农业科技资源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相关的物权的归属以及已经存在的现实关系予以承认、巩固和保护,实质上是把各种不同农业科技资源产权主体的客体范围及其权利边界进行较为严格地划分
农业科技资源产权是指农业科技活动中所涉及的农业科技人力、财力、物力及信息和组织制度等要素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的统称
农业科技资源产权界定的含义有3层:明晰农业科技资源产权主体;明晰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客体;明确与农业科技资源相关的利益分享规则
对农业科技资源产权进行界定是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出发点,如果农业科技资源产权得不到明确的界定,农业科技资源的配置与利用就很难保证有效公平,农业科技资源主体的利益就会遭到侵犯,更进一步地讲,要使农业科技资源产权成为可交易、可转让的产权,其边界就必须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