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制 度 一 、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贴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本店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对本店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三、本店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六、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建立检验制度,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质量管理规定对本呀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检验 合 格 后 才 准 予 出 厂 销 售 。 七 、做好食品的管理,严格 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八、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 九、严格 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 才 能从事本公司的工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构,化脓性或渗出 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十、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保 健 食 品 经 营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 、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 、手镯 、手表 等饰 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