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及其限制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概述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是指受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已经转让的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等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受益人通常可以自由处分,这也是各国信托法的一般规则。转让受益权是受益人处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一种形式。 虽然各国信托法并不禁止受益权的转让,但实践中进行受益权转让时还须符合一定条件。概括来说,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信托受益权是转让人合法所有的。该条件包含两方面含义:其一,转让人应是信托项下的受益人。如果转让人不是信托受益人,则无权转让受益人。非权利人对财产或财产权的处置,构成无权处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二,受益人只能转让自己享有的那部分受益权。一项信托可能存在多个受益人,各自享有一定份额的受益权。任何一个受益人只能转让自己享有的那部分受益权,而不能转让其他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否则,也构成无权处分,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转让信托受益权不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如果信托文件规定禁止受益权转让,或规定只能在特定人的范围内进行转让,则受益人应遵守该等规定,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转让信托受益权后,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应及时告知受托人。受益人将受益权转让事项通知受托人后,该项转让才可以对抗受托人,否则不能对抗受托人。在受益人通知受托人之前,受托人有权仍然将原受益人视为信托受益人,向其分配信托利益。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法》第30条规定,共同信托基金受益证券由受益人背书转让之。但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通知信托业,不得对抗该信托业。 信托受益权一经转让即产生一定法律效力。一方面,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行为生效时,信托受益权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受益人的地位,有权作为受益人行使有关权利,转让人不再享有已经转让给受让人的受益权,当然也无权继续行使与该转让部分受益权相关的权利。另一方面,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并不变更该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也不会导致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号)第 1条规定:“如信托文件没有限制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