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 《 信 访 条 例 》 规 定 信 访 工 作 的 基 本 程 序 为 : 信 访 事 项 的提 出 、信 访 事 项 的 受理、信 访 事 项 的 办理和督办。按照《 信访 条 例 》 规 定 ,具体工 作 程 序 的 参照标准为 : 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 登记是信 访 工 作 初始阶段的 基 本 工 作 。《 信 访 条 例 》 规定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 访 工 作 机构收到信 访 事 项 ,应当予以登记;信 访 人按照本 条 例 规 定 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 工 作 机构以外的 行政机关提 出 信 访 事 项 的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同时,规 定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 出 的 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 访 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 实、理由。 登记基 本 内容的 参照标准: 一是信 访 人的 基 本 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 作 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 事 实,即信 访 人反映的 主要事 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 访 人提 出 信 访 事 件的 目的 及所要解决的 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 访 事 件的 来源,即信 访 事 项 由信 访 人直接提 出 ,或由上级信 访 工 作 机构转送;六是信 访 事 项 的 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 事 项 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事 项应当告知信 访 人向有关机关提 出 ;七是信 访 事 项 受理、答复的 规 定 期限等。 二 、告知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 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对本条例第 15 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