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 一、债的概念 (一)债的概念 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 ris v incu lu 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 (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 (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 (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 个"债",其实 只 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 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 名 叫 "借 贷 合同"。 二 、债的特征 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 2、债为财产 性 的法律关系; 3、债为特定主 体 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5、债为当事人实 现其特定利益 的法律手 段 。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二 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要素 的界 定 债的要素 是指构 成 债所必 须 具备 的因素 ,包括债的主 体 、债的内容 和债的客 体 (债的标的) 二 、债的主 体 债的主 体 是指参 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 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 )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 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 有满 足 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在某 些 债中,债权人仅享 有债权而不负 担 债务,债务人仅负 担 债务而不享 有债权。 而在多数 债中,债权人既享 有债权也负 担 债务,债务人亦然 。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互对 立 、相互依 存的,缺 少 任何 一方,债的关系就 无法成 立 和存续 。 三 、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