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模式创新的探讨一、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改征增值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征税范围延伸到农业
将一般农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征收率
由于农业生产单位规模普遍偏小,没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加之农业交易规模较小,农业增值税的征管同样也比较困难
从国外看,在对农业课征增值税时,都采取了减免税和其他一些特殊的照顾方法
如欧盟对农业实行统一加价补偿法在销售农产品时,按照所销售的农产品价格和统一加价补偿率,向农产品消费者征收一定的加价额,作为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投入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的补偿、拉丁美洲国家实行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等
总之,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城乡统一税制的障碍
二、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农业收益所得税对农民征收所得税,在税前对其必要费用进行扣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负担,更好地贯彻合理负担政策,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使农民有效增加农业投入,积极发展农业生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取得收益的法人农业生产集体和农业企业或承包经营户
包括承包耕地、草原、山林、滩涂、水面进行种植、养殖,农林牧副渔产品取得收益的承包经营农户和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寺庙等及从事农业产品收购销售并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
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收入总额减去一些必要的生产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所得额
收入总额包括种植收入、养殖收入、经营收入
农业收益所得税允许扣除的项目应该有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等
对农业生产集体和农业企业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制定扣除项目;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购销售农业产品的广大农民,由于无账可查,各自经营方式和投入产出情况不一,各省可根据当地正常生产情况确定统一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对从事农业产品收购销售的单位或个人由征收机关核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