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 GB50394-2007 1 总 则 1.0.1 为了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提高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以安全防为目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 1.0.3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与建筑及其强、弱电系统的设计统一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步实施。 1.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5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的规 2 术 语 2.0.1 入侵报警系统 intruder alarm system (IAS)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包括主观判断面临被劫持或遭抢劫或其他危急情况时,故意触发紧急报警装置)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2 报警状态 alarm condition 系统因 探测到风 险 而 作 出响 应并发出报警的状态 。 2.0.3 故障 状态 fault condition 系统不 能 按 照 设计要 求 进行正 常 工作 的状态 。 2.0.4 防拆 报警 tamperalarm 因 触发防拆 探测装置而 导 致 的报警。 2.0.5 防拆 装置 tamper device 用来 探测拆 卸 或打 开报警系统的部 件 、组 件 或其部 分的装置。 2.0.6 设防 set condition 使系统的部 分或全部 防区处于警戒 状态 的操 作 。 2.0.7 撤 防 unset condition 使系统的部 分或全部 防区处于解 除警戒 状态 的操 作 。 2.0.8 防区 defence area 利用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对 防护对 象 实施防护,并在 控 制设备 上 能 明 确 显 示报警部 位 的区域。 2.0.9 周 界 perimeter 需 要 进行实体防护或/ 和电子防护的某 区域的边 界 。 2.0.10 监视 surveillance area 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 2.0.11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0.12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0.13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围,安全防手段未能覆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