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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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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优 先 股 业 务 指 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转系 统 ”) 的 优 先 股 试 点 工 作 ,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国 务 院 关于 开 展 优 先 股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 指 导 意 见 》)、《 优 先 股试 点 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试 点 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管理办法 》) 等有关 规 定, 以 及《 全 国 中 小 企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试 行 )》( 以 下 简 称 《 业 务 规 则》) 等业 务规 则, 制定本指 引 。 第 二条 发行 人向符合 《 试 点 办法 》 规 定的 合 格投 资 者 发行 优 先股 并在全 国 股 转 系 统 进行 转 让 的 , 适用本指 引 的 规 定。 前款所称 的 发行 人包括: ( 一 ) 普通股 在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牌的 公司( 以 下 简 称 “挂牌公司”)、申请其普通股 在全 国 股 转 系 统 挂牌的 公司( 以 下 简 称 “申请挂牌公司”); ( 二) 符合 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 ( 三) 注册在境内的 境外上市公司。 2 第 三 条 发 行 人 应 当 遵 守 《 指 导 意 见 》、《 试点办法》 等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发 行 、转让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 四条 普通股股东人 数与优先股股东人 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的挂牌公司,按照本指 引的规定发 行 优先股的,应 当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前款所称的“普通股股东人 数与优先股股东人 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是指 挂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审议本次优先股发 行 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普通股股东人 数和优先股股东人 数,与本次发 行 的优先股股东人 数,合并累计之和不超过二百人 。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 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其优先股拟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 转让的,应 当 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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