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及妇幼卫生常规报告 数据上报 “3+1”模式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高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和妇幼卫生常规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数据的时效性,及时为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从2005 年第四季度开始,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数据上报的时限均实行“ 3+1”模式,即年度报表统计时限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实施“3+1”模式后,报表内容仍按《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和《妇幼卫生年报工作手册》执行,各级监测和年报数据上报、质量控制时间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报表时间 (一)妇幼卫生监测 1.省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的时间和内容: ⑴ 每年3 月 10 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6 月 10 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9 月 10 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2 月 25 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04 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 ⑵ 每年6 月 10 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⑶ 每年12 月 25 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04 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年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本年度的第二、第三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⑷ 每年3 月 10 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2.地(市)级上报时间和内容 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时间和内容: ⑴ 每年3 月 5 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6 月 5 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9 月 5 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1 月 25 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 04 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 ⑵ 每年11 月25 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04 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