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 (一)公司法总论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
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①依法设立(F6、7)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 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