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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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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 (一)公司法总论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①依法设立(F6、7)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 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 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F22) 由法定代表人实施(F13)。 【图例】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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