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破 产 清 算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内 容 -----清 算 组 的 成 立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试 行 ) ( 1986 年12 月 02 日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试 行 ) 〉 的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 1991 年11 月 01 日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和 有 关 其 它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及 实 践 中 的 具 体 操 作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工 作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破 产 程 序 前 期 工 作 和 清 算 组 总 体 工 作 : 一 、进入破 产 清 算 程 序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是破 产 制度的 一 部分,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的进入取决于 破 产 程 序 的 开始, 根 据 我国 法 律 , 企 业 进入破 产程 序 按以 下 步骤进行 : 首先, 严重亏损, 无力清 偿到期 债务的 企 业 , 由其 债权人 或债务人 向企 业 所在地法 院 提交破 产 申请;其 次, 人 民 法 院 依法 裁定 并宣告企 业 破 产 , 企 业 由此正式进入破 产 程 序 。 二、成 立 清 算 组 企 业 进入破 产 程 序 后, 由人 民 法 院 自宣告之日 起 15 日内 成 立 清 算 组 , 清 算 组 由人 民 法 院 与同级人 民 政府协商指定 , 由企 业 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 动 人 事 、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 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 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 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 、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和财产持有人 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 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