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DC033—ZH09—2009 第 1 页 共 9 页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本文件规定了天泰地产(包括天泰体系所有公司)投资、合资设立公司以及公司变更、注销的管理规定。 1.2 本文件适应于天泰体系所有公司。 2 定义 2.1 公司设立——指因项目或经营管理需要而设立新公司。设立公司类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境外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2 公司变更——指因该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需对公司原登记事项、企业性质进行变更。包括:变更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董事、监事变更、内资公司转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转内资公司等。 2.3 公司注销——指登记的公司因业务发生变化,或股东协商一致,或登记期限届满无需续期,或公司章程、合同约定的公司终止事由发生时,在税务机关、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其他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终止法人资格。 3 职责 3.1 执委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负责提出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意见;负责审批有关单位提交的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 3.2 法务管理部门作为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事务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拟定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提交执委会、董事会审批;负责按照审批意见协调相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负责主办审批机关(如外经贸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公安 局、技 术 监督 局等相关工作;负责法律 文件的起 草 。 3.3 财 务预 算 中 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有权向 执委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提出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的建 议 ;负责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有关资金 安 排 方案的提出;负责组织、实 施 税务登记机关、开 户 银 行、外汇 管理局、会计 师 事务所、海 关等相关事务的办理。 4 工作要求 TTDC033—ZH09—2009 第 2 页 共 9 页 4.1 公司设立 4.1.1 各项目、公司因经营管理或引资需要拟设立公司,执委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提出设立公司的意见,财务预算中心等有关单位也可向执委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决策(决策时,应征求财务预算中心和法务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意见)同意的,由法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公司设立方案,填写《公司设立方案审批表》,经执行总裁和董事长审批后,由法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1.2 公司设立方案主要内容和提出单位 A.财务预算中心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