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实务(一):公司设立纠纷的法律适用 现在诉到法院的案件总体的案由是多方面的,应该说还有一种纠纷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讨论的是公司设立期间的纠纷,这是我要讲的第一类纠纷
实践当中公司设立纠纷也是比较复杂的,这类案件处理得也非常多
因为它不能完全用公司法进行调整,或者叫预约设立公司期间的纠纷,应该说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设立之后,公司的预约设立公司的行为应该由新设立的公司来承继,公司没有设立成就有纠纷了
公司设立时的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而不应该适用公司法,但是有一些公司法里的原则在适用中要关注到的,妥善的处理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都是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设立的,主体应该是原告和被告,有的叫投资合同,有的叫公司设立合同,合同的名称不太一样,总体上是属于大家通过约定来设立公司,大家成为公司的投资人,形成新的法人实体
股东把资本进入到公司之后形成了独立的法人,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和治理,获取利润
设立公司是合同的目的
一般都是由于某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最终不能实现目的,而公司不能设定
这种案件在公司总体的设立上,一般都是按合同进行调整
在合同调整过程中,完全依据合同为原则进行调整,有时候合同没有约定,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在实践当中处理的方面也都不太一样
一方要求把投资撤回去,安全监管来处理,还有一方面是财物返还,这就是双方没有设立帐户,投资人把资金打到对方账户上形成财产混同了
有这么几个原则必须把握: 第一点就是合同原则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当某一方不履行,公司设立的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还有就是双方都能够协商解决,有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也是可以解除的
最麻烦的是双方没有筹备小组,就是甲把资金打到乙的账户上,就出现了甲乙财产在乙的账户上混同的情况
前期的准备工作支付了大量的费用,比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