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时准确地处理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简称各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以及为解决纠纷而进行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等法律活动
第三条 法律诉讼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各单位应加强法律纠纷的预防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尽可能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
第四条 对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须遵循风险评估、授权处理、共同配合、充分协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坚持合法、及时、准确和节省的原则
第五条 办理诉讼案件应贯彻维护公司整 体信 誉 和利 益的方针 ,实 行责任追 究 制
第六 条 公司法务 部为法律诉讼管理部门,负 责与 公司常 年 法律顾 问的联 系及协调; 处理各类纠纷、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律工作; 建 立 诉讼案件的工作台 帐 、档 案管理等报 备 工作
第七 条 与 案件关联 单位及相关人 员 有提 供 诉讼案件涉 及的 2 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以及配合、参与、承担纠纷案件讨论、事务工作处理的责任
第二章 报告备案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法律纠纷应及时书面向法务部报告,并附案件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在收到诉讼、仲裁或者复议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时,由公司办公室收文,当天送公司领导审阅批示
从收到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书复印件报送公司法务部备案,若需要财务部做相关账务处理,则加送一份到财务部
财务部根据诉讼案件结果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 公司所有需要提起的复议、诉讼或仲裁,应提前将有关材料和法律意见报送公司法务部审核,办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