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 0 页 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文格式规定(审核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文格式,提高办文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为公文格式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其他部门文件格式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二章 公文格式 第四条 公文格式按照公司行文需要划分为标准公文格式和简化公文格式两种。 第五条 标准公文格式(附件1) 标准公文格式一般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组成。公文中涉及的字体除特别标明外均采用四号仿宋体,颜色除特别标明外均采用黑色,行间距一般以四号仿宋体1.5 倍行距为准。 (一)公文眉首是指公文首页红色横线及以上部分,包括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等内容。眉首部分一般占公文首页的1/4 到 1/3。 1.发文单位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单位标识一般用小初号宋体居中排列。多个单位联合行文的,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2. 发文字号主要分为公司发文字号、职能部门发文字号两类。发文字号包 第 2 页 共 1 0 页 括公司(职能部门)代字、年份、序号,应置于发文单位标识之下、红色横线之上,并居中排列。联合行文的,一般只需标注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 1)公司发文字号由公司代字(+文种)+[发文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如“浙汇鑫房[2010]1 号” 。 ( 2)在公文种类、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在发文字号中加上“文种”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a.命令 (令)、 报告、请示、函、 会议纪要在发文字号中的文种分别为“令”、“告”、“请”、“函”、“纪”,如“浙汇鑫房令[2010]1 号” 、“浙汇鑫房告[2010]1号” 、“浙汇鑫房请[2010]1 号” 、“浙汇鑫房函[2010]1 号” 、“浙汇鑫房纪[2010]1号” 。 b.决定、决议在发文字号中的文种统一采用“决”,如“浙汇鑫房决[2010]1号” ; c.通知、通报在发文字号中的文种统一采用“通”,如“浙汇鑫房通[2010]1号” ; d.批复在发文字号中的文种可标识为“复”,如“浙汇鑫房复[2010]1 号” ;若使用简复单的,在发文字号中的文种可标识为“简复”,如“浙汇鑫房简复[2010]1号” ; e.专题会议纪要在发文字号中的文种可标识为“专题纪”,如“浙汇鑫房专题纪[2010]1 号” 。 ( 3) 职能部门发文字号由公司代字+职能部门代字( +文种)+[发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