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治思想(下) 四.法治理论本身 在详尽的论述了法治的理论基础和法治的现实可行性,充分认识了韩非主张法治的原因和理由之后,就应该开始论及韩非的法治理论本身了。 (一)法治的规范基础——法治中的法 所谓法治就是以法为治,法本身的定义与特质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治的具体运作的方式和结果。 什么是法?韩非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比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与中国“百家争鸣”时期的所有政治思想一样,韩非关于法的定义只是一些法特征的列举,并没有按照属+种差这种标准的概念定义方法概括出法的本质属性,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是法,那个是法,但反过来,法是什么?根据韩非的定义,我们无从得知。严格地说,韩非关于法的解说根本就算不 上是一种定义,但这并不 是说这些论断 都 是毫 无价 值 的,至 少 我们可以从中直 接 了解到 韩非心目 中法的一些基本特征。 首 先 ,法应当具有公 开性。这指 的就是韩非强 调 的法必 须 “布之于百姓”,他 要 求 普 遍 宣 传 国家的法令,做 到 家喻 户 晓 ,使 得“境 内 卑 贱 莫 不 闻 知” .其 次 ,法应当具有确 定性。所谓法的确 定性就是指 法的内 容 应该是明 确 清 晰 的,而不 是模 棱 两 可,让 人 琢 磨 不 透 的微 妙 之言 。它 应该像 规矩 、 悬 衡 、 尺 寸 一样能为人 们提 供 行为的准确 方式。法的确 定性是法区 别 于其 他 规范,如 仁 义,巧 智 的最 大 不 同 。 其 次 , 法 应 当 具 有 公 益 性 , 法 不 能 只 是 为 了 一 人 一 己 之 私 而 制 定 的 , 它 应 该 能 够 体 现 统 治 阶 级 的 整 体利 益 。 “ 夫 立 法 者 所 以 废 私 也 ” .他 坚 决 反 对 “ 释 法 任 私 ” 。 他 认 为 , 统 治 者 “ 能 去 私 曲 就 公 法 者 ” , 就能 使 人 民 安 乐 , 国 家 治 理 : “ 去 私 行 行 公 法 者 ” , 能 使 国 家 强 盛 , 称 雄 天 下 。 然 后 , 法 应 当 具 有 平 等 性 。 法 的 规 定 应 当 不 分 贵 贱 等 级 , 对 待 任 何 人 应 当 一 视 同 仁 , 所 谓 “ 法 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