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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监督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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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未 取 得 《 医 疗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擅 自 执 业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门 责 令 其 停 止 执 业 活 动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和 药 品 、器械, 并可 以 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 下的 罚款。 第 四 十 五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逾期不校验《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仍从事诊疗 活 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 , 吊销其《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 第 四 十 六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三条 规 定 , 出卖、转让、出借《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部 门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并可 以 处以 5000 元以 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 第 四 十 七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七条 规 定 , 诊疗 活 动 超出登记范围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予以 警告、责 令其 改正, 并可 以 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 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 第 四 十 八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八条 规 定 , 使用非 卫 生 技术人 员从事医 疗 卫 生 技术工作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部 门 责 令 其 限期改正, 并可 以 处以 5000 元以 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 第 四 十 九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十 二 条 规 定 , 出具虚假证 明文件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予以 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 以 处以 1000 元以 下的 罚款;对直接责 任人 员由 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 机 关给予行 政 处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医师法 第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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