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 有关规定 一、主要政策依据 国 务 院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卫 生 部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医 疗 机 构 校验管 理 办法(试行)》 、《 关于医 疗 机 构 审批管 理 的若干规定》 ; 省卫 生 厅《 山东省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法》 、《 山东省村卫生 室管 理 办法》 。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 设置医 疗 机 构 应符合医 疗 机 构 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卫 生 行政部 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 疗 资源、医 疗 需求和现有医 疗 机 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 疗 设置规划。机 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 疗 机 构 ,并纳入当地医 疗 机 构 的设置规划。 (一)医 疗 机 构 的设置条 件 1、基本条 件 设置医 疗 机 构 应符合国 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 件: (1)符合当地《 医 疗 机 构 设置规划》 ; (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 、药、护、技人员。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 构 。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 疗 业务 用房,选址合理 ,布局合理 ,并符合卫 生 要求。 2 ( 4) 有 与 执 业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床 位 数 、仪器、设备配备。 ( 5) 有 必要的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 6) 有 相 应 的 规章制度。 ( 7) 有 符合法定要求的 资金。 ( 8)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 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 ) 经医师执 业 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 业 证书》; ( 2 ) 取得《医师执 业 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 的 临床 工作; ( 3 ) 男性 年龄 在 6 5 周 岁 以下,女 性 年龄 在 6 0 周 岁 以下,并具有所在地 正 式 城市户 籍 。 有 下列情 形 之 一的 ,不 得申 请 设置医疗机构: ( 1 ) 不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单 位 ; ( 2 ) 正 在服 刑 或者不 具有 完 全 全 民事行 为 能力 的 个人; ( 3 ) 医疗机构在职、因 病 退 职或者停 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