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种常用刑事案件的证据规格 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试行)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以下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 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 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于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
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一)报案登记
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案发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贸、衣着等情况
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 公安机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三)案件来源
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
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据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四)抓捕经过
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犯案的可依次列出
(五)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盖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在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据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
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驾驶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七)有关物证的保存
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具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
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