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写南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遴选获奖和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矿山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进一步提高“三率”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或工资、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考核标准,开展绩效评估和考核,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管,宣传、推广矿山企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专项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和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职责: (一)协商财政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制定专项工作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审定下达示范工程年度计划,研究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指导目录。 (三)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考核办法和评估验收标准。 (四)协商财政部审定拟奖励的矿山企业名单和奖励等级,审定拟补助的示范工程名单和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五)宣传和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管理经验。 (六)组织获奖和实施示范工程的矿山企业指导其他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