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 篇 XX 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txt54 就让昨日成流水,就让往事随风飞,今日的杯中别再盛着昨日的残痕;唯有珍惜现在,才能收获明天。 XX 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8 年 01 月 11 日 15 时 54 分 19 2 主题分类:产品质量食品医药商贸服务 “食品” “质量安全” XX 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XX 省人民政府令 2007 第 15 号 《XX 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 年 12 月 11 日省政府第 9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XX 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举报的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在食品行业 商业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中的作用,教育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第六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和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应当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