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XX 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74 号 《XX 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已经 2012 年 6 月 10日市政府第 14 届 1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XX 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XX 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统称用人单位)及其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或者工作人员(统称伤病职工)
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失业人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伤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伤病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三)伤病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者工伤医疗终结期)的确认; (五)伤病职工的难治病、重病或者较重伤病的确认; (六)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 (七)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 (八)旧伤病复发的确认; (九)医疗终结后仍需停工治疗的确认; (十)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十一)对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十二)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条 XX 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 5 人至 9 人组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