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华南理工大学(北校区)机动车辆停放及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营许可穗字440100003239 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华南理工大学北校区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 2005‟ 434号) 、 广州市天河区物价局《关于停车场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穗天价函„2006‟ 14 号) 、《华南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华南工保„2000‟ 3 号)和《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华南工保„2005‟ 7 号) ,结合校园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学校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辆系指小型客车及5 座以上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停车保管管理及责任 第五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24 小时管理。在校注册的机动车辆凭校园粤通卡进出校园,临时来校各类机动车辆凭学校各门卫发放的临时智能卡进出校园。 第六条 对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时学校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各门卫按临时来校车辆管理办法发放临时智能卡。 2.当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离开校门时,各门卫须对车辆资料及驾驶员证件进行严格核对后方可放行,并按照临时来校车辆进行管理。 2 第七条 校园公共区域及各小区停车位的规划、停车秩序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八条 校园公共区域及各住宅小区停车位是学校及各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是为本校教职工、家属、学生、小区住户、临时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提供24 小时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场所。在校园公共区域及各住宅小区内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按政府物价部门的批复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学校对已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机动车辆提供保管服务。 第九条 进入校园及各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及各小区时,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听从执勤人员指挥。 2.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地段,不得乱停乱放。在暂未划定车位的地段停放车辆时,必须保证消防救援通道及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3.机动车辆在校园及各小区内应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严禁超速、鸣喇叭、无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