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 2 -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四)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 吨以上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 - 申请,经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 建设项目需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 吨以下(包含5 吨)的,应当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