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监测与监管系统 应用培训培训教材 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 耕地保护司 孙鲁平 二○一○年十一月 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 一、近期部制定的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 2008年以来,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建立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 2.《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提出构建建设用地监管平台,实现对建设用地的“批、供、用、补、查”全程监管。 3.《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确定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范围。 4.《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推进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加强监督与考核。 5.《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建立补充耕地的“补、备、核、用、考”全程监管制度,利用一张图和监管平台,实现占补平衡实时监管。 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的关键点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全程监管的要求,在原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的基础上,将有关占补平衡部分功能,主要是挂钩与指标核销,独立出来,建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并根据对各地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主要模式和特点,强化了补充耕地储备库与台帐管理功能,增加了指标库管理功能,尽量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耕地占补平衡的定位:联系土地整治工作与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桥梁,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与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挂钩媒介(见框图)。相应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主要定位:联系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以及建设用地备案系统的逻辑关系。 这么做的好处:理顺了补充耕地与占补平衡的工作关系,有利于所有项目统一管理,提高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管理水平。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补、备、核、用、考”全程监管的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所有的补充耕地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项目管理均等化。所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无论是否能够用于占补平衡,均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具体要求。补充耕地的项目可因项目的内容,如整理、复垦还是开发,而有所区别,不能因资金或性质,如新增费项目还是开垦费项目,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