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对人们生活环境的污染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而日趋严重,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之规定:到 2005 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要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要实现安全处置;2010 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到 2015年,全国所有大、中、小城市的危险废物要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一、危险废物 1、危险废物的定义: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其普遍特性表现为:毒性大、环境风险大、难于管理、不宜用普遍废物(如生活垃圾等)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置
如工业废物、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的要求:少时或临时周转性危险废物宜用简单、可靠的设施进行临时贮存,其要求如下: (1)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的防渗材料建造,应设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2)基础防渗层为粘土的,其厚度应在1
0 米以上,渗透系数应不小于 1
0×10-7cm/s;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
0mm 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不应小于 1
0×10-10cm/s; 3、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满足的要求:危险废物也可以用高温消毒的原理来分解残留于废物体内的有毒成分,其要求如下: (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以达到进炉的要求; (2)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时需均匀、完全、彻底,不得有残留物质; (3)焚烧温度应达到 11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
0 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 99
9%,焚烧去除率大于 99
99%,焚烧残渣的热减率小于 5%
4、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它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和能量的危险废物,如大量的工业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