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供水总公司管道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为加强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总公司所属施工单位所承揽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一、施工准备 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 、管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及实地勘察,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1 )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明敷、暗敷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 (2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供电及排水条件; (3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4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 、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施工计划以及保证周围环境的措施等。 4 、施工测量。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设计部门应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牢固便于观测,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 200M 不宜少于 1 个; (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三、沟槽开挖与回填 1、沟槽开挖。 (1)沟槽开挖宽度及坡度应符合国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 3m 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超过 2m。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性能确定。 (3)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堆土高度不宜超过 1.5m,且距沟槽口边缘不宜小于 0.8m。 (4)当开挖沟槽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5)沟槽开挖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6)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7)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一半。 (8)槽底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