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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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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压力锅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压力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压力锅产品的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为50~150kPa,容积不大于 18L的各种规格型号的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和不锈钢压力锅产品(不包括电压力锅)。申证单元分为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和不锈钢压力锅二个单元。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压力锅审查部)设在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压力锅产品审查部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 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226336 (024)86222627 传真号码:(024)86226336 联 系 人:毕智涛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5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226336 (024)86222627 传真号码:(024)86226336 联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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