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主观题一、名称解释、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专门性事项的法律行为
协商目的一般有二:一是通过平等协商,制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制度;二是直接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合同的形式约束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分配权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服务期条款()答案: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疾病保险()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就业()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可能是主体的变更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之间就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本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女职工特殊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对于女职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
、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限制劳动者在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