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_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旦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旦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