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厦门市市级法定备案项目目录序号备案事项名称设定的法律依据实施机关类 别备 注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市发改委市经发局事前备案(1)除第(2)项外由市发改委受理(2)涉及技术改造的项目由市经发局受理2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第三条、第四条市发改委事前备案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第二条市财政局事后备案(1) 仅针对市属国有金融企业(2)下列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a)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b)净资产帐面价值≥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实施整体改制、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c)帐面净值1000万元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拍卖、置换、投资或产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除以上项目外,其它的实行备案制4外地驻厦办事机构备案登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厦府〔1993〕综19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市经发局事前备案5工程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备案1、《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九条2、《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八条市经发局事后备案6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的备案《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十三条市经发局事后备案7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第十六条市经发局事前备案8省内中小规模中小企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