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实施,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交通、水利等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设为A 值)、成本预警价(设为B 值)以及最低成本价(设为D 值)
政府投融资的招标工程以各级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价为招标控制价,其他招标工程应以工程预算价为招标控制价
第四条 招标工程预算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市现行计价办法、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 料 市场信 息 综 合价并 结合工程项 目 实际询 价后 编制
成本预警价应在 招标工程预算价基础上 ,依据招标人确 定的材 料 设备 最低控制单价、厦 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风 险 因 素 等相 关规定编 制
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及相 应的成本预警价书 应在 投标截 止 之 日 五 日 前向投标人公布,并 在 公布前三日 报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 案
第五 条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承 包 风 险 包 干 制度
招标文件应当明 确 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或提供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等留有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