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1 离婚后,人寿保险依然有效吗 一、案情介绍 刘辉于 1 9 9 7 年 1 2 月 5 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 1 0 年期简易人身险 1 5 份,受益人是李某 6 岁的外孙刘华 (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1 9 9 8 年 9 月 2 1 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
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 9 9 9 年 2 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二、案例分析 对于这笔保险金究竟应如何处理呢
(1 ) 这份保险合同有效,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法》 第十一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
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
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 ) 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刘辉签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
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 ) 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
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惟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 1 0 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三、结论 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离婚影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