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1 离婚后,人寿保险依然有效吗 一、案情介绍 刘辉于 1 9 9 7 年 1 2 月 5 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 1 0 年期简易人身险 1 5 份,受益人是李某 6 岁的外孙刘华 (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 9 9 8 年 9 月 2 1 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 9 9 9 年 2 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二、案例分析 对于这笔保险金究竟应如何处理呢? (1 ) 这份保险合同有效,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 第十一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 ) 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 ) 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惟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 1 0 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三、结论 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离婚影响保险合同案例。一般情况下,夫妻用公共财产投保,指定其中一人为受益人,离婚后会影响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而此案例是,女婿为岳父投保,指定自己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对于夫妻投保,指定自己的孩子作为受益人的,离婚后,如 果 不 变 更 受 益 人,影 响 也 很 小。因 为 投 保 人(夫妻) 离婚前后,对小孩都有抚养的义务,小孩享有的受益权利是合理的。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刘华的父母都是其合法监护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