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不良行为记录等(具体说见附件)。 第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分 A、B、C、D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指标得分在 90分(含90分)以上; (二)B级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指标得分在 80分(含80分)以上; (三)C级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指标得分在 70分(含70分)以上; (四)D级为信用较差企业,评价指标得分在 70分以下。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网站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降级情况。 第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市建设规划局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网站上发布信用等级评定通知; (二)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本办法附件进行自评; (三)申请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台州市外企业向驻台办公场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书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四)企业注册地(台州市外企业驻台办公场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