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范本摘要强制缔约制度的建立,构成了对传统契约自由理论的强烈冲击,已成为现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强制缔约制度通过对特殊性行业、垄断性行业等强势群体设置法律强制义务或限制措施,从而对绝对契约自由引发的失衡进行矫正;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更为合理地组织社会经济,最终实现实质公平和正义,因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法律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规定存在漏洞和缺陷,伴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必须从立法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关键词契约自由理论强制缔约制度矫正功能实质正义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前段时间,北京XX县区一产妇因多辆出租车拒载未能及时赶到医院救治而惨死的新闻被媒体争相报道,并由此引发了拒载司机应承担道德责任抑或法律责任的争论。出租车司机所从事的是公共性服务,当亮着“空车”小红灯在路上行驶时,实际上就是在向乘客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表示愿意把乘客送到他想去的任何地方;乘客招手拦车,就表示承诺,司机不得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拒载”),否则其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章,均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设定有强制缔约的义务,把不得拒载的义务法定化。强制缔约制度的建立构成了对传统契约自由理论的冲击,已成为现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1强制缔约制度的由来及其对契约自由理论的冲击首先,垄断可以说是对契约自由理论的最大的挑战。在经济地位悬殊的交易者之间,契约自由正变成弱肉强食的工具;劳资分立、失业增加、贫富悬殊等所引发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使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逐渐下降、衰落,并日益陷入无法排解的窘境;这不但破坏了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而且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破坏,私法领域的平等性、意思自治、契约自由都显得苍白软弱。其次,特别是在现今社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进程和发第1页共6页展,形成了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的阶层,以及金融寡头、垄断财团的出现。从而产生市场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使社会资源的分配进一步聚集于强势群体的手中,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已构成对弱势群体的严重威胁,造成实质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并导致社会利益分配的极为不公正。因此,必须对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做出调整,于是,强制缔约制度应运而生,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就使得缔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强制缔约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而非意定的。它反映的是社会本位思想,是对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矫正,体现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同时,强制缔约义务也平衡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促使公共服务部门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职能以满足人民基本的生活需要,这在相当程度上又体现着对社会弱者的救济。2强制缔约对承诺制度的冲击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不过,对受要约人而言,承诺是其所享有的权利,而非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受要约人可以自主的决定作出承诺或者拒绝承诺,并且当其拒绝承诺时也不负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但是,强制缔约对此却造成了很大的冲击。首先,受要约人的承诺自由受到限制,面对要约人的要约,其已失去自主决定是否承诺的自由,而负有应予承诺的义务,虽然其所承担的承诺义务因强制缔约类型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在直接的强制缔约时承担私法义务而在间接的强制缔约时承担公法义务,但这都不能改变受要约人承担承诺义务的事实。其次,在例外的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医师可以在其生病、疲劳、不在医院中、患者的病症非其专长等情形或者存在着某些患者方面的事由时拒第2页共6页绝承诺,再如出租人因房屋需要拆除重建而拒绝承租人的续租表示,但是,此时受要约人有义务将不能缔约的事由通知要约人,以免要约人遭受不测损害。再次,在强制缔约的场合,沉默也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来说,意思表示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