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若干规定 合国土资〔2 0 0 8 〕8 5 号 为贯彻实施《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现就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地安置人员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 (一)征地需安置人员范围和核定方法 1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1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 (2 )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 (3 )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2 、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安置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1 )本户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2 )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的,该户应安置人口=本次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 (3 )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 0 .3 亩的或户承包土地被征收 7 0 %以上的,在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后,该户全部人口可纳入安置范围。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指征地需安置人员中年满 1 6 周岁以上(含 1 6 周岁)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三)征地安置人员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1 、征地调查阶段 拟征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填写征地调查确认表,并将拟征土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农业人口情况(附《 村(社区) 村民组农业人口花名册》)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提供给市征地事务机构。 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开发区,下同)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数量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核实,并据此核算应安置农业人口数量。调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