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资 成 立 公 司 合 作 协 议 本 合 资 成 立 公 司 合 作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 本 协 议 ” ) 由 以 下 双 方 于 [ ]年 [ ]月 [ ]日 在 上 海 浦 东 签 署 : 甲 方 : 身 份 证 号 : 住 所 地 : 联 系 方 式 : 乙 方 : 身 份 证 号 : 住 所 地 : 联 系 方 式 : 丙 方 : 身 份 证 号 : 住 所 地 : 联 系 方 式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甲 、 乙 、 丙 三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关 法 律 和 法 规 , 就 共 同 出 资 成 立 上 海XX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暂 定 ) 等 相 关 事 宜 达成 一 致 , 特 订 立 本 协 议 如 下 条 款 , 以 供 甲 乙 丙 三 方 共 同 遵 守 。 特 别 说 明 : 甲 方 是 指XXX以 及XXX 所 带 领 的 技 术 团 队 。 第 二 章 成 立 合 作 经 营 公 司 第 二 条 协 议 各 方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和 其 它 有 关 法 规 , 同 意 共 同 建 立和 经 营 上 海 XX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暂 定 , 以 下 称 之 为 新 公 司 )。 第 三 条 新 公 司 的 一 切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地 方 有 关条 例 、 法 规 规 定 。 第 四 条 新 公 司 的 所 在 地 为 上 海 , 新 公 司 的 组 织 形 式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第 三 章 经 营 宗 旨 、 目 标 、 范 围 第 五 条 新 公 司 经 营 宗 旨 和 目 标 : 本 着 公 开 、 透 明 、 公 平 的 原 则 经 营 公 司 , 新 公 司以 客 户 第 一 、 员 工 第 二 、 股 东 第 三 的 宗 旨 , 采 用 先 进 的 技 术 , 对 资 本 、 技 术 、 管 理 、 营销 资 源 优 化 组 合 , 提 高 在 支 付 领 域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 使 投 资 各 方 获 取 满 意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效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