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 (州 )、 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艺术(表演)、体育类专业可招收小学毕业生
2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1、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新生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进行入学注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即取得正式学籍
每个专业入学注册人数不得低于20 人
2、 “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须凭借五年制高职录取手续办理中职入学注册手续,注册专业为五年制高职录取专业
3、跨地区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招收学生,需经双方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审核批准,学生在当前就读的学校注册
跨省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招收学生,需经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学生在我省就读期间由我省学校及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外省就读期间学籍管理由相关省的学校及主管部门负责
不得重复注册
4、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