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省、市 (州 )、 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艺术(表演)、体育类专业可招收小学毕业生。 2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1、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新生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进行入学注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即取得正式学籍。每个专业入学注册人数不得低于20 人。 2、 “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须凭借五年制高职录取手续办理中职入学注册手续,注册专业为五年制高职录取专业。 3、跨地区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招收学生,需经双方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审核批准,学生在当前就读的学校注册。跨省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招收学生,需经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学生在我省就读期间由我省学校及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外省就读期间学籍管理由相关省的学校及主管部门负责。不得重复注册。 4、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5、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 3 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