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桦甸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整理。 项目类别 基数 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项目类别 基数 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停工留薪期内 停工留薪期 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12 个月 伤情严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因薪 工期 死内 亡因 停工 工死留亡 丧葬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月工平均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医疗费用 药品目录内 100% 工伤保险基金 1、挂号费 2、住院费 3、医疗费 4、药费;药品目录外单位支付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配偶 职工本人工资受伤前 12个月平均工资 40% 工伤保险基金 1、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 住院伙食补助费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用人单位 其他亲属 30% 工伤保险基金 转院费用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00% 用人单位 经批准:交通、住宿费用 孤老孤小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工伤保险基金 工资; 2、按月发放; 3、其待遇每3年调整一次; 停工留薪期工资 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 100% 用人单位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 护理人本人工资;没有按社平工资 100% 用人单位 社平工资÷20.92×住院天数 停工留薪期满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工伤保险基金 1、按月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补足2、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伤残津贴每3年调整一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满后死亡 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伤 残 津 贴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工伤保险基金 特殊情况 交通事故或其它伤害 首先按各类事故处理规定获得赔偿后,不足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工伤保险基金 因工外出意外失踪的 1、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 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3、生活困难的,可预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难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