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2: 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 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动态了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状况,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室活动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需在一级、二级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各市、州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中、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及卫生系统外的实验室,应向市、州卫生局备案,并接受当地卫生局的监督
— 2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在实验室建成后 30 日内,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备案
市、州卫生局须及时汇总辖区内备案信息,填写《生物安全实验室信息汇总表》(附件 1),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报省卫生厅,同时抄送实验室所在县(区)级卫生局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室或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检测、教学或生产的资质; (二)实验室硬件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的有关要求
在现阶段必须符合《吉林省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暂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