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海上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还须执行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同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九条 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第十条 吊篮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 吨的重物、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吊装质量虽不足 40 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属地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在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利 用两 台 或 多 台 起重机吊运 同一重物时,升 降 、运 行应保持同步 ; 各 台 起重机所 承 受的载 荷 不得超 过 各 自 额 定起重能 力 的 75%。 第十三条 设 计 、制造 、改 造 、维修、安装、拆 除 吊装机具,应符 合 国家相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