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 装 委 托 协 议 书 甲 方 : 恩 施 守 信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乙 方 : 恩 施 长 江 机 械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将 甲 方 所 承 接 锅 炉 安 装 、 维 修 范 围 内 的 吊 装工 程 委 托 给 乙 方 完 成 。 双 方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就 吊 装 工 程 一 事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以 下 协 议 书 , 望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条 : 工 程 概 况 ( 一 ) 工 程 内 容 : 甲 方 所 承 接 锅 炉 安 装 、 维 修 范 围 内 的 吊 装 工 程 。 ( 二 ) 工 作 地 点 :甲 方 安 装 、 维 修 的 施 工 现 场 。 ( 三 ) 工 作 时 间 : 甲 方 依 据 工 程 的 需 要 及 工 作 安 排 、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乙方 , 做 好 吊 装 及 器 具 的 准 备 安 排 。 第 二 条 : 合 同 期 限 2014 年 9 月5 日至2017 年 9 月5 日。 第 三 条 :合 同 价款 合 同 价款( 人 民 币)、 根据 使用 吊 车大小的 不同 、 暂定二 种型号的吊 车及 使用 器 具 、 使用 协 议 以 外的 吊 装 设 备 及 器 具 根据 市场 价格临时洽谈。 ○1 : 使用 16 吨的 吊 车及 器 具 、 按200 元/小时 计费。 出车到施 工 现场 路 途 中 计费按80 元/小时 计取 。 ○2 : 使用 25 吨的 吊 车及 器 具 、 按320 元/小时 计费。 出车到施 工 现场 路 途 中 计费按120 元/小时 计取 。 第 四 条 :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甲 方 责 任 : 1: 每 次 使 用 吊 车 及 吊 装 器 具 的 前 一 天 通 知 乙 方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及 设 备器 具 的 检 修 、 检 查 。 2: 告 知 乙 方 所 起 吊 设 备 的 总 重 量 及 现 场 的 施 工 环 境 和 其 他 施 工 情 况 。 3: 甲 方 要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的 道 路 畅 通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