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 工 不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暂 行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公 司 员 工 工 作 行 为 , 加 强 对 不 胜 任 工 作 岗 位 员 工的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对 象 及 范 围 : ( 一 )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的 员 工 ; ( 二 ) 不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的 界 定 : 违 反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劳 动 纪律、业务流程、各项管 理 制 度、不 服从上级调配、消极怠工 损害公 司 利益的 行 为 , 造成安全隐患、不 良影响以及 经济损失等后果的 员 工 。 第 三条 对 不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人员 管 理 办 法 分三类: 调整岗 位 、退回人力资源部再培训再分配、解除劳 动 合 同 。 第 二章 调离岗 位 第 四条 因违 反 公 司 各项管 理 制 度、业务流程等不 胜 任 现有岗 位进行 调离岗 位 处理 , 分为 以下两种情况: ( 一 ) 职能部室在岗 人员 部门申请, 人力资源部核实, 总经理 办 公 会研究, 对 违 反 公 司 各项管 理 制 度, 不 符合 或不 适 合 现有工 作 岗 位 要求的 员 工 , 首先考虑在职能部室内部( 含辅助岗 位 ) 调岗 , 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程序开具员 工调动 通知单。 如 调 整 岗 位 后 , 仍 不 符 合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的 员 工 , 由 所 在 部 门退 回 人 力 资 源 部 再 培 训 处 理 。 (二 ) 生 产 一 线 在 岗 人 员 车 间 申 请 , 人 力 资 源 部 核 实 , 对 不 胜 任 工 作 岗 位 的 , 须 在 车 间 内进 行 调 岗 , 调 岗 后 由 员 工 本 人 签 署 《 岗 位 变 动 确 认 单 》。 如 仍 不 符 合或 适 合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 退 回 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再 培 训 处 理 。 第 五 条 对 以 上 触 犯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者 , 只 允 许 调 岗 一 次 , 调岗 后 仍 然 不 胜 任 新 岗 位 要 求 的 , 退 回 人 力 资 源 部 再 培 训 再 分 配 处 理 。 第 三 章 再 培 训 再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