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制度 Employ ee Dimis s ion Policy and Proces s 编 号:HR-007-2010 有效版本:1
0 实施日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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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General Rules) (一) 目的(Purpose)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对此制度享有解释权) (二) 范围(Scope) 公司及分支机构全体各级员工的离职 (三) 职责(Responsibilities) 1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之核准工作 (四) 相关文件(Reference Documents) 《保密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五) 签署生效(Valid with Signature) 总经理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 定义:(Definition) 员工离职:指员工与公司终止雇佣关系
三、 程序(Procedure): (一) 提出离职的时间: 1
正式员工应提前 30 天向其部门经理提出离职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之后,方可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试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后(特殊情况除外),得到部门经理批准之后,方可办理离职,以便部门安排工作交接,未按规定办理离职的员工,将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 办理离职的注意事项: 1
任何人员离职,必须经过部门领导 的批准之后,协 本人的入 职单 ,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全部的离职手续办理完 毕 之后,由 公司签发 正式的离职证 明 书
仅 由 部门经理签字 同意的行为,不视 为已 完 成 离职手续
未完 成 离职手续而 擅 自 离开 公司的行为,公司可根 据 相关法 律 规定,视 其给 公司造 成 损 失 的大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