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制度 Employ ee Dimis s ion Policy and Proces s 编 号:HR-007-2010 有效版本:1.0 实施日期:2010.10.1 页号:1 o f 8 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或拷贝。 一、 总则 (General Rules) (一) 目的(Purpose)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对此制度享有解释权) (二) 范围(Scope) 公司及分支机构全体各级员工的离职 (三) 职责(Responsibilities) 1.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之核准工作 (四) 相关文件(Reference Documents) 《保密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五) 签署生效(Valid with Signature) 总经理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 定义:(Definition) 员工离职:指员工与公司终止雇佣关系。 三、 程序(Procedure): (一) 提出离职的时间: 1. 正式员工应提前 30 天向其部门经理提出离职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之后,方可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2. 试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后(特殊情况除外),得到部门经理批准之后,方可办理离职,以便部门安排工作交接,未按规定办理离职的员工,将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 办理离职的注意事项: 1. 任何人员离职,必须经过部门领导 的批准之后,协 本人的入 职单 ,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 全部的离职手续办理完 毕 之后,由 公司签发 正式的离职证 明 书。 3. 仅 由 部门经理签字 同意的行为,不视 为已 完 成 离职手续。 4. 未完 成 离职手续而 擅 自 离开 公司的行为,公司可根 据 相关法 律 规定,视 其给 公司造 成 损 失 的大 小 ,责令 其给 予 公司一定的经济赔 偿 。 5. 离职人员在 离开 工作岗 位 之前,必须在 部门经理的监 督 下 ,妥 善 办理有关部门办公设 备 、物品 、其所 办理的公司事务 及其所 持 有的公司文件、政 策 等 资料 (包 括 电 子 版 )的移 交工作。 6. 离职人员在 公司服 务 期 间所 担 任之工作内 容 ,所 使 用之办公设 备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有关之软 、硬 件),所 接触 的公司有关之业 务 政 策 、方法 及构想 等 均 属 公司所 有,离职人员不得擅 自 带离公司或到其它 公司继 续使 用,否 则,公司可视 其给 公司造 成 损 失 的大 小 ,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