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城市分行员工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城市分行的内控管理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强化合规经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城市分行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员工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本行境内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内退员工)。境外机构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各境外机构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条 处理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本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应给予处分的,向有关监管部门移送材料。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六条 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有: (一) 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二) 责令辞职或免职 (三)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解除聘任职务); (四) 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条款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手续,由二级 分行及以上机构审批。 第八条 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定性 不准、量纪不当等问题的,有权责成机构予以纠正。 各级工会认为处理员工不适当时,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九条 从证实员工违规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应在 5 个月内处 出,其他处分或处理在 3 个月内作出。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在证实员工违 规后 6 0 日内报出,给予其他处分或处理的应在 3 0 日内报出。管辖机构均应在收到报告后 3 0 日内回复。 第十条 证实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违规行为核查清楚后将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一次见面的日期为准;公、检、法和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材料以收到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员工受到处分后,按照人力资源部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相应降低当年绩效考核等级,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或聘任职务,其中: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1 2 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核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2 4 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同时扣减绩效考...